行政救濟確定後若有應退、補之稅款,均應按規定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救濟確定後若有應退、補之稅款,均應按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民眾若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即可免去行政救濟確定後之利息負擔,事關個人權益,請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