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廠登記,無房屋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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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廠登記,無房屋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臨時工廠之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維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登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仍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核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