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依法受償。清算人如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亦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者,即應負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或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