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還沒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稽徵機關遞送稅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及相關人員送達外,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亦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繳滯納金或撤銷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於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執行通知後,才發現自己欠稅未繳,並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殊不知稅單除可交由本人收執外,亦可交由納稅義務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等以為送達。

    此外,稅單如果無法交由本人或上述相關人員收執者,還可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辦理寄存送達;另納稅義務人的送達處所不明者,亦可將應送達之文書刊登於報紙或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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