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訊) 有民眾詢問,土地移轉時,如果地上房屋没有建物所有權狀,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如果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土地所有權人需在申報移轉時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土地的地號,作為決定該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依據。

  沙鹿分局進一步指出:移轉的土地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條件,就可檢附前述建物資料,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