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如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應合併房屋現值計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如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應合併房屋現值計課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最近買入的二手屋透天厝,其騎樓為何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若納稅義務人買入當時,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已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自應併同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另外依建築法規規定,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應計入建築面積,核計房屋現值。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