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圓持續貶值,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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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圓持續貶值,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日圓持續貶值,對於自日本購入原料、商品及設備的產業有助益,將能壓低相關進口成本;反之,對產品外銷至日本之產業較為不利。有關營利事業交易以外幣收付,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亦即營利事業向國外進口貨物,要先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按進口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進貨成本,俟以外幣支付貨款,再以實際付款當日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出口貨物時,亦是如此,先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按出口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銷貨收入,俟收取外幣貨款,再以實際收款當日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

    此外,年終結帳時,如有應收外銷帳款尚未收訖或進口貨款未付訖,此種未結之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按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未實現損益,縱然因帳務處理可能先行將該未實現兌換損益予以列帳,惟不論年終匯率調整後為兌換損失或盈益,因皆屬未實現性質,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特別強調,對於以外幣為交易工具之營利事業,國稅局將就匯率變動較鉅之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加強查核其列報之兌換損益,故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具備明細計算表逐筆計算損益,以資核對;如國外進貨直接以外幣存款帳戶支付,其兌換損益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