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屬銀錢收據憑證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屬銀錢收據憑證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實際課稅認定是以性質為準,依規定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等均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譬如牙醫診所收取非健保給付之牙套費用或補習班收取學費所開立之單據,即屬銀錢收據,應依法貼繳印花稅。又如統一發票則非屬銀錢收據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屬應貼用印花稅票之銀錢收據,依規定每件應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如發現有漏貼印花稅票之情形,在被查獲前自動補貼,可依法免罰,否則,如為被檢舉或查核後發現,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