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已被法院拍賣,為何還要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土地已被法院拍賣,為何還要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臺中訊)白姓民眾詢問,房屋、土地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為何還要繳拍賣前的欠稅,不是一筆勾銷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白姓民眾之房屋、土地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如有欠繳稅款,地方稅務局會函請法院將欠稅款列入債權參與分配,法院拍賣後,如拍定價額不足清償所積欠之稅款時,地方稅務局仍會繼續向其催繳,拍定人僅需負擔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之稅捐,即原所有權人不會因其房屋、土地被拍賣而免除剩餘已確定應納稅款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收到地方稅務局發出之稅單,如經核對課稅內容無誤,請儘速繳納,避免欠繳稅款被加徵15%滯納金,還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