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訂重點: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訂重點: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每年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例率由70%調降為60%。

  (1)支出比率未達60%,惟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免受上述比率限制。

  (2)支出比率未達60%,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受上述比率限制。

2、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四年為限。

3、上開修正適用於發布生效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蘇幸原;聯繫代理人:陳靜怡電話:05-7820249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