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戶籍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有民眾反映,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但實際上仍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卻遭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實在很不合理。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既已明定自用住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故其戶籍已遷出而無人設籍於該地,自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因此,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故需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