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娛樂設施之業者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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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娛樂設施之業者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苗栗訊)經營電影院、舞廳(場)、KTV、MTV及卡拉OK視聽歌唱;電動玩具、網路電腦遊戲、搖搖馬、娃娃機等電動遊樂場;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等娛樂設施供消費者娛樂之營業人,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於開業前向所屬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若疏於辦理登記被查獲,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不要輕忽。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如有變更、停業、歇業等,記得也要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以維自身權益,莫讓權益睡著了!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該局或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