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贈與或繼承移轉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方得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父母贈與或繼承移轉取得土地者,仍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方得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父母贈與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因贈與或繼承等移轉原因,縱使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不同,故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方式如下:

1、可透過本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點選網路申報(需有自然人憑證)→地價稅申辦(特別稅率、減免用地申辦)→自住用地;如無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逕至本局熱門線上服務→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地方稅務(分)局,或親自至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