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之汽車被限制處分登記,還是可以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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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之汽車被限制處分登記,還是可以辦理報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所稱移轉,係指財產之所有權,依其原狀移轉給他人;所謂設定他項權利,係指於物上創設限制物權。 該局指出:依道路安全規則第29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該項報廢申請,與汽車過戶登記為他人所有之移轉登記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函請監理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所有汽車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時,不可限制車主辦理報廢登記。但為了落實道路安全規則第29條規定及避免稅捐債權無法獲償之流弊,監理機關於受理此項報廢登記時,仍會審慎查核該類汽車是否有符合可申請報廢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