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欠稅,逾五年仍可以徵收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欠稅,逾五年仍可以徵收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曾多次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應納之稅捐已超過五年之法定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為何還收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通知?
該局指出,有些納稅義務人對稅捐之徵收期間不甚瞭解,以為應繳納之稅捐只要拖過五年就可不必繳納。事實上,稅捐之徵收期間雖自該筆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但如果該筆稅款如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等,即使欠稅已逾五年,稽徵機關仍得徵收。
地方稅務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僥倖心態,應繳納之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欠繳稅捐遭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