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局指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以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