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稅款徵收期間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稅款徵收期間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提起復查及訴願,並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嗣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於計算該項稅款徵收期間時,依法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以97年5月1日至97年5月31日開徵之房屋稅為例,倘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嗣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期間稅捐機關依法暫緩執行計1年,則徵收期間屆滿日將由原先102年5月31日,延至10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