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轉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應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或占有人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目前由公所代徵)申報,如為已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一般買賣及贈與案件,建議納稅人採用網路申報,並可一併申報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申報完成後亦可自行列印繳款書及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非常方便。又申報時切記同時填寫申報書附聯,一併申報房屋、土地用途,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規定者,可自取得產權時起認定房屋及土地之使用情形,並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省租稅的負擔。至應檢附文件除填具申報書外,尚須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房屋請依規定完成契稅申報手續,逾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