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者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於返國後免再管制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限制出境者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於返國後免再管制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已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後解除出境限制者,於返國後應免再管制出境;至其提供擔保之財產,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未便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法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旨在藉限制出境以達到稅捐保全之目的。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既提出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對稅捐之保全已無顧慮,自無須再予限制其出境必要。若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時提供財產擔保,返國後申請退還,如此反復辦理提供與退還,一再辦理出境之限制與解除,不僅增加欠稅人辦理出境手續之繁,且對稅捐之保全,難收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