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繳、溢繳稅款,稽徵機關主動退還!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繳、溢繳稅款,稽徵機關主動退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然而,為加強便民服務,該局對於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及其他地方稅,經過電腦銷號而發現重覆繳納或溢繳稅款者會主動辦理退稅,無需納稅義務人另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欠稅,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務局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義務人有否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規定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等,如抵繳後仍有餘額者,則併同抵繳後之退稅支票寄送受退稅人。 如民眾對退稅方面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或撥總機電話:8226121轉退稅相關稅目承辦人員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