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才知其95年期房屋稅漏未繳納,惟該筆房屋稅開徵至今已近7年,是否還有繳納之義務呢?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若有改訂繳納期間者,自改訂後之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惟如在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並開始執行者,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因此林先生95年期房屋稅開徵迄今雖近7年,但因稅務局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即已移送強制執行並經行政執行分署開始執行,所以該筆房屋稅不會被註銷,林先生仍負繳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