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物所有權狀的老舊房屋基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無建築物所有權狀的老舊房屋基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在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可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基地坐落證明,若房屋在77年4月29日後建築完成,應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並再檢附土地權狀本人、配偶和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於當年9月22日之前向該局或該局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義,歡迎進入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或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