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重購退稅,而在5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贈與配偶,將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申請重購退稅,而在5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贈與配偶,將追繳原退稅款

民眾○先生詢問:自己前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增值稅經核准,今年將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稅款為何?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0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3106號令釋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其所有權既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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