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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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量結算,如無法施工,終止契約不適用退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約,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承攬契約,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另承攬契約須等到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工作完成時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用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票金額。但是承攬契約因為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與上述所稱「工作完成」之情形不同,不得申請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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