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土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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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土地,依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5條規定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時,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依前開規定變更為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之土地,嗣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原取得該筆土地時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