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訂各稅免徵、免移送執行限額及刪除小額稅款免退還規定,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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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訂各稅免徵、免移送執行限額及刪除小額稅款免退還規定,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符合民眾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修訂各稅免徵、免予移送執行標準及刪除小額稅款免退還之規定,並增列及提高部分稅目之免徵及免移送執行限額,同時規定自102年4月1日生效,修訂後各稅免徵及免移送執行限額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對照修訂前後規定,除刪除小額稅款免予退稅規定外,修訂內容主要為:一、增列證劵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契稅及娛樂稅免補徵範圍及於本稅部分,其中,證劵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契稅等稅目之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而娛樂稅之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在200元以下者免徵。二、增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以及每案移送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者免移送執行。本次修正同時明訂102年3月31日以前各稅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仍應適用修正前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