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地按公告現值售與政府無免稅適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地按公告現值售與政府無免稅適用

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土地,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政府,因該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可否適用「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政府免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使用,如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在尚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非屬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所稱「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因此實際上作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使用,並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政府,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聯絡人:張郁翎    電話:33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