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時,可併同申報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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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契稅時,可併同申報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

(臺中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尤其民眾在購置房屋後,常不知前屋主作何使用,嗣後收等例年應繳房屋稅才發現與實際使用稅率有所差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不論在購置「新屋」或「中古屋」時,因不知前屋主適用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均可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即可依新屋主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屋主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之使用情形,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該申請資料現場勘查,並依查得之使用情形,核實課徵房屋稅,民眾可免除日後須另向稽徵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事宜,該局並呼籲民眾請多多運用網路申報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經由該局網站(http:// www.tax.taichung.gov.tw)首頁點選線上申辦或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選擇點選網路申報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即可辦理申報作業,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交通往返奔波,非常輕鬆又便利,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