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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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舉例說明如次:

    A公司98年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180萬元、B公司股本3,000萬元,101年B公司因營業虧損經股東會決議減資1,200萬彌補虧損,減資後股本為1,800萬元(減資比例 1,200萬元 ÷ 3,000萬元 = 40%);則A公司101年度因出資額已折減而認列投資損失為72萬元(投資成本180萬元X 減資比例40% = 72萬元)。

    另A公司98年投資C公司投資成本1,500萬元,C公司因虧損連連而辦理清決算,101年經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及經股東會承認,清算完結後實際分配予A公司金額130萬元;則A公司101年度可認列投資C公司投資損失為1,370萬元(投資成本1,500萬元-清算實際分配金額130萬元 = 投資損失1,370萬元)。

      也就是說,A公司101年度可列報的投資損失共1,442萬元(72萬元 + 1,370萬元)。但A公司如被查獲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媚雀,電話:04-23051111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