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如何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工業用地如何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可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免累進課稅。

  該局表示,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