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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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除供住 家使用之住宅用地外,尚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 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五、面積限制:都 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稅務局提醒民眾,新購房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 地規定,記得要在9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或竹南分局)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地價稅,逾期則於次年(期)才可適用。今年(102年)最後申請日適逢 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9月23日。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連絡人:張鳳嬌   電話:037-331900轉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