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上房屋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邇來屢有納稅人陳情,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地價稅卻被通知改成一般用地稅率,且要補徵以前年度之地價稅差額。經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調查,原來其土地上房屋非稅法規定的所有權人所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亦即,地上房屋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就不能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該處深入調查發現,類似案件常為土地及地上房屋原為同一人所有,其地價稅曾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嗣後因故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予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妹等),而移轉後並未依規定申報,經該處清查稅籍時發現,爰依據上述稅法規定,將地價稅自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籲請納稅人如必須將地上房屋所有權單獨移轉,務須考慮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否則一旦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會相差四倍以上,納稅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