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公開上市股票,如已於繼承日前除權或除息者,其於繼承日後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公司
股票,若該股票除權或除息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
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併計遺產課
稅。
該所表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時,常誤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領取之股利,
屬繼承人之所得而漏未申報該筆權利,惟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或除息
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即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
應併入遺產申報,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
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林素杏 電話:04-23051116轉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