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公開上市股票,如已於繼承日前除權或除息者,其於繼承日後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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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公開上市股票,如已於繼承日前除權或除息者,其於繼承日後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公司

股票,若該股票除權或除息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

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併計遺產課

稅。

該所表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時,常誤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領取之股利,

屬繼承人之所得而漏未申報該筆權利,惟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或除息

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即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

應併入遺產申報,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

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林素杏 電話:04-23051116轉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