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將全面加強輔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以免被查獲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即日起將全面加強輔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以免被查獲受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1年度執行「加強菸酒稅查核作業計畫」時,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菸酒、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廠內菸酒品庫存量異常、以低於菸酒稅價格銷售菸酒產品及抽驗酒精成分與標示不符等涉及逃漏稅之情事,該所指出本年度除賡續執行此作業計畫,為落實愛心辦稅,於選案查核前將輔導菸酒產製廠商依規定誠實報繳(輔導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該所表示,菸酒稅產製廠商之設立係採許可制,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每月出廠之菸酒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據實申報及繳稅。對於市面上以低於菸酒稅額販售酒品之零售商,該所將進一步追查其進貨來源及數量,如該販售商店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則將依法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製酒業者產製應稅酒品出廠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以免被查獲受罰,得不償失。倘一時不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本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皆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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