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1. 經營零售業務。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