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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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苗栗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其中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使用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皆可一併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用申請免徵房屋稅時,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教堂)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寺廟)、財產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