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必須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必須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買賣土地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誤以為可以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須知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並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每年定期11月徵收1次,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仍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主張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連絡人:林怡伶 電話:037-3319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