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清算人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限公司不得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清算人

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後經廢止登記,公司仍有股東4人,因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可否以未成年之股東為法定清算人並代表公司?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鑒於清算人職務重要,職司公司了結現務之相關業務,執行清算業務均涉及法律行為,應以有行為能力人者為之,未成年人無法充任;且公司法亦規定董事應有行為能力。準此,執行清算事務之法定清算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方得進行清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