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請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才能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請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才能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其租稅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為鼓勵業者使用電子發票,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若配合改開立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可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自75年度起,為了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對於符合規定的業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享有屬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因階段性目標已達成,另為了推動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才能繼續適用前述優惠:

經營零售業務。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呼籲,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業者,請把握時機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用電子發票,方能繼續享有租稅優惠,也能投入節能減碳行列,讓台灣加速邁向「低碳社會」。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楊股長 06-2223111轉8111

彙總編號:10203-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