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賴先生詢問他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賴先生所持有之既成道路用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二項要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