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2年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稅,將於102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2年4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自行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 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 式進行繳稅。如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 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2年4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進一步說明,擁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