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帳簿文據,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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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帳簿文據,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進行調帳查核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納稅義務人雖已提示銷貨發票及進銷資料等供核,惟進銷仍無法勾稽,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倘無法提示部分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將如何核定所得稅?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因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或雖已提示而資料不全、不相符,致進銷仍無法勾稽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平時就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