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綜合所得稅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則不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而甲君所得計算稅額之適用稅率為30%,因甲君適用稅率大於20%以上,故不得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籲請有類此情形之民眾注意上開規定,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

彙總編號:10203-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