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將追繳原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將追繳原記存稅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時,原記存土地增值稅額應予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因併購〈合併、分割或收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該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即屬「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