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時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2年內購買他處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出售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雖然出售前該土地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民眾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該出售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依規定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