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以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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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