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之擔保品,回國後可否返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之擔保品,回國後可否返還?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遭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雖可解除出境限制,但因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欠繳稅捐的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返還,即使該擔保品是由第三人代為提供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欠繳稅捐所提供的擔保品,如果欠稅確定後未能依法繳納時,稽徵機關會逕行將擔保品行使質權或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