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舉或調查之逃漏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經檢舉或調查之逃漏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貨物稅廠商請自行檢視帳證及申報狀況,如有因疏忽或不諳稅法規定,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短、漏報貨物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貨物稅之逃漏,有關加強查核貨物稅之作業即將執行,該所本於愛心辦稅的精神,特於查核前先行輔導有關貨物稅廠商,輔導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請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如有上開短漏貨物稅情事,應於前述查核前之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有關疑問,請撥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63張股長或徐先生或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洽詢。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徐煒登;電話:78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