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

有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

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所得稅法

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

 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

 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粘鐿瀞 電話:04-23051116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