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離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取得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或以上述之有價證券

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政府舉辦獎

券中獎獎金及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所得稅法

中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所得人取得上述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先行依

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完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不用再填報上述所得,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所特別指出,5月份即將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

時應多加注意,勿將領取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

券等所得,即扣繳義務人填發之分離課稅所得扣(免)繳憑單(粉紅色

的扣(免)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填報於申報書上,以避免

事後因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造成稽徵機關於核定後須向納稅義務人

發單補徵。(提供單位:綜所稅股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轉227)